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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私例酒

   北宋时,凤翔府所属州、县,每逢佳节,照例给府衙送橐泉酒庆贺,此酒皆为府衙官吏私分享用。仁宗嘉祐七年(1062),陈公弼任凤翔知府,此公刚正无私,体恤民情,深受凤翔人民爱戴。他认为:以官私分例酒,是为不廉。坚决改变这种贪占行为,将每次所送例酒,分赏给到凤翔游历寄居且买不起酒喝的文人雅士。这样做后仍认为:此亦私也。便用自己薪俸抵交酒钱,还向上级作了检讨人皆称其“陈清廉”。